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饮用水采购项目询价函
一、 询价函内容
采购人 |
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内容 |
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饮用水采购 |
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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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万兴社区2组88号(危废处置中心) 2、 成都市龙泉驿洛带镇松桥村10组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废三期 3、 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7号(东较场办公区) |
服务期限 |
本次服务期限暂定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按照采购人通知不定期供货,单次送货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如遇紧急需求须1小时内送达采购人指定位置。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货物资格的企业; |
服务质量要求: |
1、供应商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质量标准GB8537-2008,根据我方需求提供具有3C认证的饮水机28台,对非人员损坏的饮水机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并根据实际需求每个季度免费对饮水机进行消毒清洗和除锈等服务。 2、按照采购人通知数量进行配送,单次危废处置中心20桶/20件起送,东较场办公区10桶/10件起送,成都市龙泉驿洛带镇松桥村10组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废三期5桶/5件起送,若超出采购人通知的供货数量,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 |
响应文件组成及主要内容 |
1、 资格审查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授权代理资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报价表(见附件)。 注:授权委托书格式及报价表电子版可联系采购人索取。 |
响应文件要求 |
1、 份数:一份,所有资料需装订成册并在截止时间送达采购人处。 2、 签署要求: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10:30 前 2、 递交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7号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楼506室 |
评审 |
1、不公开开标及唱标,询价小组在评审时统一开启响应文件。 2、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所附资料不清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报价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报价不唯一的、报价函及报价表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不得补正,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3、评审价: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询价小组进行修正,若修正后的报价小于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则评审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报价大于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评审价以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4、经评审,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函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小组以信用得分÷评审价,按比值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比值相同的,以信用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信用得分相同的【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人组织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进行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注:(1)未列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100分; 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80分; 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60分;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禁止参与投标。 (2)同时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60分。 (3)用于评审的信用得分,以评审当日投标人的信用得分为准。 (4)联合体投标的,以组成单位信用得分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得分。 |
采购限价 |
本次采购限价49900元(含税13%)。 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限价,否则将作否决处理。 |
合同价款及 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以实际供货数量的乘以合同单价,供应商应在次月5号之前将上月供货明细表提交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对无误,并在收到采购人经办的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支付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 |
联系方式 |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7号 联 系 人: 包女士 联系电话: 18080995878 |
二、 响应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暂定税率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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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桶装水 |
娃哈哈桶装水 |
18.9L |
桶 |
1800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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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瓶装矿泉水 |
娃哈哈瓶装水 |
596ML |
件(24瓶)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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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娃哈哈瓶装水 |
350ML |
件(24瓶)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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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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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控制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总限价49900元;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限价,否则将作否决处理。 |
注:1. 本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该【单价】为供应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增值税调整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⑴ 已缴纳及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项,供应商的管理费和利润;
⑵ 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和其他伴随费用;
⑶ 合同货物配套资料费用、产品出厂检测等费用;
⑷ 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产生的费用。
2. 增值税税金:供应商按采购人在“报价表”中暂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金并填报。付款和结算时,增值税金额按国家规定批准的税率及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进行计算。不含税单价、总价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含税单价、总价随实际税率变化而调整。
3. 响应报价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